第五十二条

有效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严格执行防治水污染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设置专门的污染物、废弃物存储装置,不得将污染物、废弃物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

禁止使用报废、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