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需要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