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需要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