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修复需要,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