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第八条有效湖泊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区域:(一)堤防、护堤地;(二)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湖泊具体管理范围由湖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并设立必要的标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