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湖泊定期普查制度,按照规定实行湖泊名录管理。本省管辖的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其他湖泊名录,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