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湖泊定期普查制度,按照规定实行湖泊名录管理。

本省管辖的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其他湖泊名录,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