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保障湖泊生态用水,加强湖泊湿地及绿化带的建设和保护,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