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非法侵占和违法利用、占用湖泊水域和岸线、围湖造地、围垦及填埋湖泊。

湖泊已经被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湖泊保护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退田还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