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现有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地点、处置措施和污染治理、环境修复措施以及污染防治资金安排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