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