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依法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或者方案,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