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