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