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