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