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县的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