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