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防止项目实施对生物多样性、动物迁徙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等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潮汐能、波浪能等其他海洋气候资源有序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