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条尚未生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