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监测与评估系统,提高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水平,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生态环境、城市与人居环境以及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气候资源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