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应当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