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