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