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燃油,将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已经检测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送检。燃油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