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船舶应当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

鼓励本省管辖海域内行驶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

船舶加装燃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鼓励受油船舶委托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进行硫含量检测,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法供油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