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公园和广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服务人员佩戴服务标识,遵守服务规范,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二)不得流动叫卖商品;(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四)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