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园和广场的环境卫生、景观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植被品种适生、形态美观、养护精细;
(二)建(构)筑物以及公园和广场内各类设施、标识标牌外观完好,符合技术规范,损毁、缺失的设施得到及时更换或者修复;
(三)湖泊、水池等景观水体水面整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景观水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四)加强对园内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五)做好蚊、蝇、鼠、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