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松原市城区内城市公园和城市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