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各级工会应当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