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可以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可以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代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可以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进入退出平台、订单和收益分配、奖励与违约责任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