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前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委员会应当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协商对话会等形式,支持、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