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控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