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划定历史地段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确定历史建筑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