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线索征集和专题研究,全面梳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潜在对象。

经核实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潜在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由本级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并告知其在预先保护期内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对象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被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未被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或者未被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预先保护期结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