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尚未生效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历史文化传承与城乡建设高质量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