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尚未生效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