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