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