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尚未生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