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族群众平等参与本地各项事务,在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规划起草时,应当听取各族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