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尚未生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引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