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民族地区传统产业转型、优势产业壮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技,发展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传统工艺和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