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档案馆、纪念馆、方志馆、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反映民族团结进步历史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和实物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展示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结合自身特点,展示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辖区内服务场所、宣传展板、群众活动中心等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