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尚未生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团结所联系的群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