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