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十九条尚未生效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二)非法披露、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受保护的数据;(三)损害被收集人和他人合法权益;(四)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