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重要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数据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处置方案、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可能引起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协调机制报送。

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向市协调机制报告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