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花的义务,对损害市花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在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益性城市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市花,不得破坏市花生长环境。确需砍伐、移植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