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经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