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