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与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